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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初起,二姊因為身體狀況極度異常及不適,多次進出台北榮總急診,
在10月10日深夜,再度因極度不適前往振興醫院急診,
隔日清晨醫師診斷出腹部滿是惡性腫瘤。
 
此時的二姊身上有兩家保險公司的保單,一份是投保逾十年的南山人壽,
(因為南山的理賠過程從頭到尾都沒有可令人挑剔的地方,姑且不隱其名)
另一份則是,應該是為了幫朋友做人情,跟該友人的兒子買的保險,
去年年初甫投保的,F保險公司的保單。
 
二姊離婚多年,獨子未成年,監護權屬二姊,前夫已經將近十年沒有來看過兒子,
但為了保護小朋友的權益,也為了保全理賠金,
經專業保險人士建議,應儘速將保險受益人更改為娘家家人。
 
因此在二姊入院後的頭十天內,就分別辦完了變更受益人手續,但兩家公司的差別是:
南山:醫療險、壽險受益人都可以修改
F人壽:壽險可改、醫療險不得更改
(醫療險理賠金仍須入二姊名義的帳戶)
 
十月中下旬二姊進行了第一次手術,將結腸內、也就是醫生研判為原生的惡性腫瘤切除,
在十一月的第一週,辦理第一次出院,此時將相關醫療單據送給兩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南山的部分很快就理賠下來了,F人壽的部分,業務回報說:公司說要調病例。
 
出院後其實沒有幾天,二姊又因為身體不適二度住進振興醫院,
第二次的出院手續,是12月4日二姊因為往生而辦理的。
 
第二次住院的部分當然也是醫療險理賠範圍,所以我們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跟前一次一樣,南山人壽的部分依舊迅速理賠完成,
而F人壽的呢?連第一次提出的醫療理賠,都還沒完成
 
此時,針對醫療理賠的部分,F人壽來了通知:
醫療險的受益人是二姊自己,而二姊又已死亡,
因此醫療部分的理賠只能交給二姊的繼承人,也就是獨子。
但是
因為小孩子未成年,保險公司不能直接理賠,
因此得待小孩子的監護權確定後,將醫療理賠金交給新的監護人。
 
如果一開始就比照南山人壽,可以將受益人更改為二姊以外的其他人,
問題不就根本不會發生???
如果在我們11月初提出理賠申請,到12月4日的幾近「一個月」之間,
F人壽就能辦妥出險、錢入二姊的帳戶,事情不是更簡單???
 
除了這兩點之外,之後我對F人壽還有更多的質疑。因為之後還有壽險理賠的不合理狀況。
 
身故理賠,需要往生者的死亡證明及除戶證明,一旦前往區公所除了戶,身份證就會被收回,
但是在幫二姊處理身後事時,有些時候還需要二姊的身份證才能辦理,
因此直到12月底辦完二姊的告別式後才完成除戶手續。
 
今年1月5日,將所有必須準備的文件,全部交給F人壽保險業務員,開始申請身故理賠。
交件當天,詢問了業務員理賠程序大概需要幾天完成?
業務員回答我們:大概七個工作天。
 
1月20日,F人壽業務員電話通知,身故理賠的資料送件是送件了,
之前所稱要調閱病歷資料,也都調閱完畢了,
但是總公司那邊,因為
「投保不滿一年就申請理賠,覺得有必要再精算一下,所以還沒辦法完成理賠」
請問,壽險理賠金額不是都是固定的嗎?還需要精算什麼???
 
請注意:從二姊發現生病的去年10月10日,到今天1月20日的逾3個月之內,
我們沒有收到F人壽的任何一分一毫理賠金
 
所謂保險,不就是為了緊急危難時,能發揮急難救助的精神,才存在的制度嗎?
 
倘若家屬需要這筆理賠金去支付醫藥費,甚至是靠這筆金額生活的話,
我看大概不是被逼著去借高利貸就是要燒炭自殺了!!
 
大型金控有大型金控的制度、流程,我好歹也是在日本上市公司吃頭路,
不是沒見過世面的村姑愚婦,這點我不是不能體諒,
F人壽當然可以合理懷疑二姊投保後不到一年就因為惡性腫瘤身故,
有帶病投保之嫌。
但是若是帶病投保,難道會只投保F人壽一家保險公司嗎?
保險公司間難道沒有調查不出一名投保人有無在同一時間內重複向多家保險公司要保嗎?
這樣的調查工作有必要耗費到3個月的時間嗎?
 
一樣都是保險公司、一樣都是透過認識的人提出理賠申請,
兩家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與節奏截然不同。
 
南山人壽的業務經理告訴我們,申請理賠後七日內不支付理賠金,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利息
我還在等著看要不要提出這樣的要求。
不過二姊在去年初同時幫兒子要保的F人壽的保單,是一定會被解約的。
一個完全不符合急難救助的保險公司,
一段這麼不愉快的理賠經驗,
大概是嫌自己錢太多或者是想找氣受,才會跟它維持保險合約關係吧~~~
 
我們的生活沒有那麼空閒,
也沒有那麼索然無味需要這樣的「調劑」。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怕理賠就不要開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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